刑事辩护

围标陪标被查,济南企业主会判多久?串通投标罪的入罪线讲清

本文要点

串通投标罪只有一档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入罪不看项目是不是政府投资,看四条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以上、使用了威胁欺骗贿赂手段,后两条不要求数额。2025年以来山东全省已抓获犯罪嫌疑人362人,投标时让关联公司一起报名、统一做标书,正是这轮整治的重点。

一句话结论

串通投标罪的法定刑只有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不构罪,不看这个项目是不是政府投资项目,而是看四条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以上、采取了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其中后两条不要求任何数额。山东自2025年以来全省已抓获犯罪嫌疑人三百六十二人、作出行政处罚一百八十七起,围标陪标是这轮整治里被盯得最紧的一类。

一个真实场景

2020年下半年,泰安市某医院对一台医疗设备进行公开招标。刘某军与招标方相互串通,又伙同他人一起实施串通投标,最后这个项目由济南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三千二百八十二万元。五年之后,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6日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刘某军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二百八十九万六千三百元。同案的另外六人还在审理中。

这个案子里有三点值得济南的老板留意。第一,中标的济南公司并不是本地项目的本地企业,跨市投标照样被追。第二,行为发生在2020年下半年,判决作出在2025年11月——“过了这么多年应该没事了”是错觉,串通投标罪的追诉时效是五年,而且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不是从签合同那天起算。第三,刑期十一个月并不长,但同时判了罚金五万元,还把二百八十九万余元的违法所得全部没收;真正让人伤筋动骨的是财产部分。

再看一类更常见的情形。济南一家做工程劳务的公司盯上了一个几百万元的项目,老板让公司的造价员用另外两家合作过的公司名义一起报名,三份投标文件由同一个人编制、在同一台电脑上完成,报价按事先商量好的梯度排开,投标保证金也从老板个人的另一家关联公司账户统一转出。开标时一切正常,中标也拿到了。真正出问题往往是在事后:监管部门做电子化比对,发现几份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保证金来自同一账户,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到这一步,讨论的就已经不是罚款,而是刑事立案。

串通投标罪的入罪线画在哪里

哪些客观情形会被直接“视为”串通?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翻车的一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把情形分成两类,性质完全不同。

第三十九条列举的是“属于”串通投标,需要有通谋: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同一集团协会商会成员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以及其他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列举的是“视为”串通投标,不需要证明你们真的商量过,只要客观情形对上就成立: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实际办案里,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从第四十条这六项切入的。它本质上是一种客观推定——你很难解释为什么三家公司互不相干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报价差得整整齐齐、保证金从一个账户打出来。

另外还有一层行政法上的硬约束常被忽略: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这条不需要证明串通,只要关联关系成立,投标直接无效,同时也是大数据筛查的重点对象。但要说清楚:投标无效是行政后果,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仍要看有没有协商报价、约定中标人这类串通行为本身。

民营企业自己组织的招标,也管吗?

管。这是最高法2025年5月19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专门明确的一点。

被告人张某案:2022年6月,青岛某公司通过招标系统发布招标需求,张某作为该公司员工负责主导资源方招标。为了让投标人武某拿到项目,张某指使其他评委给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打高分,并亲自“协调”有不同意见的评委,评委迫于压力把评分账户的账号和密码交给了张某的下属员工,该员工随后进入评委的评分账户,给围标公司打出最高分,使围标公司最终中标。中标后签订的营销框架合同约定项目报价金额四百余万元,后来该项目又被转至武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实施。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张某上诉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招标人是民营企业,招标也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法院照样定罪。而且案涉项目报价四百余万元——刚过四百万元的立案追诉线。换句话说,哪怕是民营企业内部自主招标,只要存在串通,金额又达到标准,就进入刑事评价范围。

数额没到线,就安全了吗?

不安全。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要求“情节严重”,而“情节严重”的通道不止数额一条。

按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有六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以上;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虽未达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项和第五项都跟数额无关。最高法典型案例里的王某甲、王某乙案就是第四项的实例:福建省建瓯市某村的茶山经营管理权对外招标,兄弟二人以自己及亲友等十三人的名义报名,现场威胁其他投标人、恐吓招标方工作人员,还承诺给每人一千元陪标费,中标后实际支付了一万六千元,最终以三十五万五千元的报价中标。中标价离四百万元差得远,违法所得也远不到二十万元,但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认定二人采用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损害村集体和其他投标人利益,属情节严重,以串通投标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用威胁、贿赂手段排除竞争对手,本身就是入罪通道。数额低不等于安全,手段脏才是要命的地方。

法院通常判多久,缓刑有没有空间

单位和老板,谁会被判?

两个都会被判,这是串通投标罪最容易被低估的一点。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就是双罚制——罚金落在公司头上,自由刑落在人头上。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德州市公安局2026年7月22日通报的一起案件把双罚制摆得很清楚:2023至2025年期间,德州某经济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丞、实际控制人高某,组织公司员工为多家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提供从租借资质、制作标书到围标的全流程服务,实施串通投标犯罪,涉案金额三亿七千余万元。2026年3月30日,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李某丞、高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十万元。

请注意这里的结构:公司被判罚金十万,两个责任人各判一年六个月。公司交了罚金,并不等于老板个人就没事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具体实施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做标书的员工、跑流程的项目经理,都可能落在这个范围里。

还会不会搭上别的罪名?

会,而且往往是本案之外还有别的结果更重的罪。串通投标几乎从来不是孤立行为:要打通招标方就要行贿,要凑足投标人就要借资质、做假材料、伪造印章。

最高法这次发布的六件典型案例里,三件都涉及数罪并罚。湖南新宁县某医院院长李某琼在设备采购中与投标人共谋、按对方提供的参数量身定制招标条件组织围标,合同标的额八百二十三万元,事后收受三十五万元,另查明受贿八百九十一万余元、诈骗八百四十四万余元,最终以受贿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六十二万元。云南富宁县的袁某、赵某案中,袁某收取卖标费四百万元、行贿一百二十万元,中标金额六千五百六十五万余元,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天津的王某为围标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司企业印章、居民身份证,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串通投标罪本身最高三年,但搭上受贿、行贿、伪造印章,刑期就完全不是一回事了。评估风险时不能只盯着这一个罪名。

判多久,能不能缓刑?

单看串通投标罪这一项,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没有更高的档位。从已公开的判决看,宣告刑集中在八个月到二年之间:青岛崂山法院判张某八个月实刑,法院考虑到其涉及与投标人内外勾结、多次“协调”多名评委,认为不宜适用缓刑;福建建瓯的王某甲、王某乙因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被宣告缓刑;德州案的责任人判了一年六个月。

能不能缓刑,取决于认定数额、是否认定从犯、有没有自首或立功、退赃退赔的程度,以及有没有数罪并罚。这些都是裁量事项,没有谁能提前给出确定的答案,任何关于结果的承诺都不可信。

被叫去谈话之前,最要紧的几件事

先把客观材料固定下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报价清单、保证金转账凭证、标书编制的电脑和软件环境、参与人员的聊天记录,这些是判断有没有落入第四十条六项的基础,也是后面所有辩护动作的起点。材料在别人手里的时候,说什么都早。

再自查一遍最致命的三项:几份投标文件是不是同一人编制、报价有没有规律性差异、保证金是不是从同一个账户转出。这三项一旦同时对上,被推定为串通的概率极高,辩解空间主要在“是否损害他人利益”和“情节是否严重”上,而不是在“我们没商量过”上。

然后判断入罪通道是数额还是手段。如果是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以上这一项,条文只要求金额达到标准,没有附加损失要件;如果走的是威胁、欺骗、贿赂这一项,则完全不看数额,重点要看这些手段有没有确实排除竞争对手。通道不同,辩护着力点完全不同。

同步评估单位责任的范围。公司会不会被判罚金、哪些人会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普通员工有没有被卷入的风险,这些要提前排一遍,而不是等到起诉书下来再说。

最后把从宽情节做实。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在王某甲案、潘某案里都是被明确考虑的从轻情节。违法所得是要追缴的,刘某军案里被没收的二百八十九万余元就是例子。

常见误区

误区一:不是政府投资项目,就构不成串通投标罪。正解:青岛崂山法院判决的张某案发生在民营企业自主开展的公开招标中,照样定罪。本罪保护的是招投标市场秩序,不区分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误区二:几家公司都是我控制的,我想让谁中就让谁中,不算犯罪。正解:恰恰相反。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是《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列举的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形;如果投标文件还由同一人编制、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第四十条的客观推定同时成立。

误区三:只是借了别人的资质投标,最多罚款。正解:单纯借用资质投标,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通常按行政违法处理——山东省发改委通报的一起挂靠案中,涉事单位被没收违法所得七万五千七百元、罚款二十二万七千二百元,并未移送刑事。但借资质加上统一制作投标文件、协商报价、缴纳保证金去围标,性质就变了,多起被刑事追诉的案件都是这个模式。

误区四:中标金额不到四百万元就没事。正解:四百万元只是六项立案情形之一。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使用了威胁欺骗贿赂手段,都各自独立构成入罪通道。

误区五:五年前的标不会再查了。正解:追诉时效确实是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但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终了之日算;而且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刘某军案行为在2020年下半年、判决在2025年11月,就是这个道理。

常见问题(FAQ)

借用别的公司资质去投标,也算串通投标罪吗?

要看有没有串通行为。单纯借用、租借资质投标,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即属此类),通常承担投标无效、罚款等行政责任。如果借用多家公司资质是为了围标,并伴随协商报价、约定中标人、统一制作投标文件、统一缴纳保证金,就可能进入刑事评价。区分点在“借”之外有没有“串”。

中标项目金额不到四百万元,会被立案吗?

可能。四百万元只是六项标准中的一项,而且这一项不要求另外证明损失。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都能独立导致立案。建瓯那起茶山招标案的中标价只有三十五万五千元,照样判了。

公司被判了罚金,老板个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要。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是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三条处罚。德州那起案件中,公司被判罚金十万元,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各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公司交罚金不替代个人责任。

串通投标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本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属“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已经被公安机关叫去谈话了,什么时候请律师最有用?

在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越早越好。这个阶段律师可以做的是:了解涉嫌罪名与认定的入罪通道,核对投标文件、保证金流水等客观材料是否确实落入推定情形,区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范围,并把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这些情节尽早固定下来。串通投标案的定罪高度依赖客观证据,早介入意味着早一步知道证据缺口在哪里。

法条依据

法律文件 条文 现行有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印发,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取消一年至二年投标资格的情形包括:以行贿谋取中标;三年内二次以上串通投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已于2026年6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拟将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由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提高至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增设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禁业的资格罚。该草案目前尚未通过施行,现行罚款标准仍为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5月19日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被告人张某串通投标案,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案例二: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串通投标案,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2026年第1期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例通报(鲁发改公管〔2026〕4号)通报的刘某军等人串通投标案,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6日判决。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德州市公安局2026年7月22日通报的德州某经济咨询公司串通投标案,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6年3月30日判决。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立案追诉标准与典型案例整理,用于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任何结果承诺。个案的定罪量刑取决于全部证据与具体情节,如遇实际法律问题,请向执业律师咨询并以办案机关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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